土耳其对华无缝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07-20

    2022年7月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1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日通钢管有限公司、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和天津天钢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适用5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适用7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304.19.10.00.11、7304.19.10.00.12、7304.31.20.10.00、7304.31.20.90.00、7304.31.80.10.00、7304.31.80.90.00、7304.39.82.10.00、7304.39.82.90.00、7304.51.10.00.00、7304.51.81.10.00、7304.51.81.90.00、7304.51.89.10.00、7304.51.89.90.00、7304.59.30.00.00、7304.59.82.90.00、7304.90.00.10.00和7304.90.00.90.00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铸铁制钢管。

   2015年5月1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2016年8月4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应诉企业税额为100美元/吨,其他企业税额为120美元/吨。2021年7月3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0号公告,应土耳其生产商的申请,对中国无缝钢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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